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共64.8万字在线阅读无广告 全文无广告免费阅读 卜宪群

时间:2017-12-25 16:41 /玄幻小说 / 编辑:小辉
主角是给事中,卷七,中书的小说叫做《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它的作者是卜宪群所编写的现代争霸流、史学研究、宅男小说,文中的爱情故事凄美而纯洁,文笔极佳,实力推荐。小说精彩段落试读:宋代官员因腐败行为会受到被贬降的处罚。宋代贬降官员的行政处分方式有降官、降差遣。宋代降官与降差遣区别明显,降官是行政级别的降低,降差遣是降低官员实际担任的职务。...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品主角:卷七中书给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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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在线阅读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精彩预览

宋代官员因腐败行为会受到被贬降的处罚。宋代贬降官员的行政处分方式有降官、降差遣。宋代降官与降差遣区别明显,降官是行政级别的降低,降差遣是降低官员实际担任的职务。降官者,不一定降差遣。如太平兴国四年(979年)三月癸未,“引使、汾州防御使田钦祚护石岭关屯军,与都部署郭不协。贼兵奄至,钦祚闭自守,既去,又不追。月俸所入刍粟,多蓄之以竢善价而规其利,为部下所诉。诏鞫之,钦祚伏,责授睦州团练副使,仍护军”(《编》卷二十,太平兴国四年三月癸未)。

降官,在宋代又称追官、夺官、削官、镌官、免官、免所居官、左迁等。这里的“官”指阶官,北宋期为本官(即正官,职事官),元丰改制为寄禄官。由于宋代以“官”定品秩,所以追官又称降秩。因选任依据资历升迁,故常称降资,即降官资、降官阶。降官没有规定惧剔的阶数,须从现有高官依次往下追夺,有追一官乃至降十几官者。作为行政处分,降官既可独立适用,又常与编管、安置、居住、勒鸿、冲替、放罢、落职、降差遣等结适用。

追官,追即削夺、收缴。如仁宗初年,文思副使、当法酒库石元孙坐失察所部吏盗酒,追二官。《宋史》卷二百五十《石元孙传》。

镌官,即削官。宋代有关诏令和法令中有镌官的规定。如祐三年(1255年),“戒诸路监司、帅阃,不应辟而辄辟者,辟主及受辟之官,并与镌秩”《宋史》卷一百六十《选举志六•保任》。。绍兴五年(1135年)五月立《守令垦田殿最格》,规定“残破州县垦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迁一官;亏及一分,降三季名次,亏及九分,镌一官”《宋史》卷一百七十三《食货志上一•农田条》。。如高宗时,知德安府陈规坐失察吏职,镌两官。《宋史》卷三百七十七《陈规传》。

免官。“二官皆免”,“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宋]沈括《梦溪笔谈校证》卷十一《官政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宋刑统》:“诸犯盗略人及受财而不枉法,若犯流徒狱成逃走,祖潘拇潘拇罪被悉猖而作乐及婚娶者,免官。”“议曰: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臣等参详,其犯免官者,请依旧取见任及任,计两任告以为免官定例,其余并从律敕。”《宋刑统》卷二《名例律•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又按《庆元条法事类》:“免官者,免见任并历任内一高官。”《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六《当赎门•追当》。

削官。如淳化元年(990年)正月,“殿中丞清丰晁迥通判鄂州,坐失入悉弓罪,削三任,有司以殿中丞、右赞善大夫并上柱国通计之”(《编》卷三十一,淳化元年正月)。又如,太平兴国六年(981年),膳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滕中正因所荐举监察御史张知蔡州时假贷官钱二百贯籴粟麦以利连坐,降为本曹员外郎,依旧知杂。《宋史》卷二百七十六《滕中正传》。

降官。如庆元年(1225年),以广州安军大为兴贩,罢其统领尹椿、统辖黄受,各降一官。《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志下五•盐下》。又,乾八年(1172年),以江州、兴国军铁冶额亏,守贰及大冶知县各降一官。《宋史》卷一百八十《食货志下二•钱币》。

免所居官。按《宋刑统》:“诸府号官称犯祖名而冒荣居之”,“祖潘拇潘拇老疾无侍,委之官”,“在潘拇丧生子及娶妾”,“兄别籍异财,冒哀仕”,“若监临内杂户、官户、部曲妻及婢者,免所居官”。(谓免所居之一官,若兼带勋官者,免其职事。即因冒荣迁任者,并追所冒告。)“议曰:府号者,省台府寺之类。官称者,尚书、将军、卿监之类。假有人祖名常,不得任太常官,祖名卿,亦不任卿职。若有受此任者,是名冒荣居之。选司惟责三代官名,若犯高祖名者非。”“议曰:在潘拇丧生子者,皆谓二十七月内而怀胎者。若潘拇未亡以而怀胎,虽于内而生子者不坐。纵除始生,但计胎月是内而怀者,依律得罪。其娶妾亦准二十七月内为限。”“议曰:谓免所居官者,职事、散官、卫官同阶者,总为一官。若有数官,先追高者。若带勋官,免其职事。如无职事,即免勋官高者。”以上见《宋刑统》卷二《名例律•以官当徒除名免官免所居官》。又,《庆元条法事类》:“免所居官者,止免见任。其带职者,以所带职别为一官,(谓任见学士,待制,修撰,直阁,带御器械,阖门舍人,宣赞舍人,阖门祗候,入内内侍两省都知、副都知、押班。)或以官或以职,奏裁。”《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六《当赎门•定当》。即带学士等职名的官员可以削职名代替追降官资,但需要奏请朝廷裁决。

左降,亦称左迁,即降低行政级别。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仁赡“掌计司殆十年,恣下吏为”,会属吏陈恕持状奏其事而获罪,兵部郎中、判院宋琪及三司判官并降秩。“琪与恕等联事,始谋同奏,至帝而宋琪犹附会仁赡,故亦左降。”《宋史》卷二百五十七《王仁赡传》。

降差遣。在宋代,差遣是官员担任的实职。元丰改制,职事官有职事、有执掌,“有执掌者为职事官”《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一•官品杂厌》。。同时,知州之类职事官仍然习称差遣。

宋代降差遣主要有下列几种形式:

1.从中央官员降为地方官员。如,元祐元年(1086年),司农少卿范子渊因“修堤开河,糜费巨万,护堤埽之人,溺无数。元丰六年兴役,至七年功用不成。乞行废放。”于是黜知兖州,寻降知峡州。《宋史》卷九十二《河渠志二•黄河中》。

2.地方差遣官从上往下降。仁宗时,益州路转运使明镐因未觉察知陵州楚应几所犯赃罪,被降为知同州。《宋史》卷二百九十二《明镐传》。

3.由差遣官降为添差官或宫观官。添差即在正额官员之外“额外差充”,一般不许预政务,即添差不厘务,少数许厘务;厘务者给全俸,不厘务者添支减半。添差法始见于神宗时期。最初是作为一种处罚方式来惩罚违法违纪的官员。

四、展磨勘

在宋代,磨勘是对到了叙迁年限的官员在转官、改官时行的一种考核制度,选人磨勘应格,升为京官,即所谓改官;京朝官磨勘应格,称转官。作为惩治官员的一种行政处分方式,展磨勘年,即延期磨勘,即官员虽到了磨勘的年限,但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而不予按期磨勘,从而延官员改官、转官的年限。这是对官员处分最的惩治方式之一。展磨勘作为惩治官员的一种行政处分方式,不管官员是否已经到了磨勘年限,都可以给予这种处分。

官员违法违纪处以展磨勘者,视情节重等因素,从展季磨勘到展数年磨勘不等,没有固定的展磨勘时限。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规定,刑部复核天下大辟狱案,如有审判不当而失复者,则采用累计失复大辟人数的办法来定罚,“每一人即展磨勘一年,累及四人即冲替”《编》卷二百二十四,熙宁四年六月壬戌。。高宗绍兴二年(1132年)十二月规定:监司部内有犯入己赃者,如果“不因按发,因事罥罣,每一人降一官,或展磨勘,三人加等”《系年要录》卷六十一,绍兴二年十二月辛卯。。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命湖南、北路应守令增辟田畴,自一千顷以下转磨勘有差,亏者展磨勘、降名次。”度宗咸淳三年(1267年)规定,“凡文武官一是以公勤、廉恪为主,而又职事修举,斯为上等;公勤、廉恪各有一为中等;既无廉声又多缪政者考下等。”“中者无所赏罚,上者或转官、或减磨勘,下者降官、展磨勘,各有等差。”以上见《宋史》卷一百六十《选举志六•考课》。

按《吏部条法》尚书考功格,犯罪经断等第展年磨勘:赃罪徒稍,第一等,四年;赃罪杖重,第二等,三年三季;赃罪杖稍重,第三等,三年两季;赃罪杖稍,第四等,三年一季;赃罪笞,第五等,三年。私罪流重,第六等,二年三季;私罪流稍重,第七等,二年两季;私罪流稍,第八等,二年一季。私罪徒重,第九等,二年;私罪徒稍重,第十等,一年三季;私罪徒稍,第十一等,一年两季。私罪杖重,第十二等,一年一季;私罪杖稍重,第十三等,一年;私罪杖稍,私罪笞,第十四等,三季。公罪流重、稍重,第十五等,两季;公罪流稍,得旨上簿两次,第十六等,一季。《吏部条法•磨勘门•文武臣通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在实际执法中,官员被展磨勘有失职、善待被惩治官员等多种原因。如:元丰三年(1080年)九月,中书比较元丰二年内有失入人罪,审刑院详议官刘贺等展磨勘二年。《编》卷三百八,元丰三年九月庚午。

元丰五年四月“诏河东提点刑狱黄廉、知汾州周觉、晋州王说、平定军康昺各展磨勘三年。先是,追官勒鸿人余行之以谋逆伏诛,廉等坐尝遗酒及差人护”《编》卷三百二十五,元丰五年四月。。元丰六年六月,“尚书刑部郎中杜纯罚铜八斤,展磨勘二年,以议狱不当故也”《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六之二四。。元丰七年,户部尚书王存等“请复开铜,各展磨勘年有差”(《宋史》卷一百八十五《食货志下七•坑冶》)。元符元年(1098年),“雄州榷场输布不如样,监司、通判贬秩、展磨勘年有差”(《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货志上三•布帛条》)。

宋代对官员的行政处分除了面所述的几种形式外,还有物质处罚和精神处分。宋代对官员的物质处罚主要有罚俸(夺俸)、罚铜(罚金)、籍没家财等形式。对官员精神上的惩治主要是通过谥号来实现的。谥号用以惩恶劝善、浊扬清,现在官员惩治上,是对生作恶多端,却又享尽荣华富贵者,通过立恶谥、改恶谥、夺谥等彰显其恶,警示人。此外,还有落职、降爵、夺爵,以及剥夺恩赐恩荫等方式。

第四节刑事处罚方式

刑事处罚是惩罚犯罪的另一种方式。《宋刑统》规定以笞、杖、徒、流、刑为惩治犯罪的五种法定刑罚方式。建隆四年(963年),宋太祖制定折杖之法,以杖和脊杖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之刑罚,即以“决杖”作为笞、杖、徒、流四种法定刑罚的代用刑,原笞、杖、徒、流刑只是作为量刑的依据,实际不再执行,而只执行“决杖”。在实际执法中,宋代还创立了独立于五刑之外的编、安置、居住等刑罚方式。此外,又在法外施行弃市、斩、枭首、磔、活钉、迟、夷族等酷刑。

宋代为施行宽仁之治,于建隆四年三月颁行折杖之法,由决杖和脊杖分别代替原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刑。

宋代杖标准牵欢也有所化。建隆四年折杖法规定了常行官杖的西习。“常行官杖如周显德五年制,三尺五寸,大头阔不过二寸,厚及小头径不得过九分。”《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志一》。但没有规定杖的重量标准。仁宗天圣七年(1029年)规定:“凡所用杖,重无过十五两,施印其上,责所部常验视之。”《编》卷一百八,天圣七年八月戊戌。自此至南宋末,没有大的化。按《庆元条法事类》:“杖:重一十五两,止三尺五寸,上阔二寸,厚九分,下径九分。”《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三,《刑狱门三•狱》。

第72章 宋朝法律中有关反腐败的条文规定(5)

总之,折杖法施行,宋代刑罚总上有所减,趋向刑省罚。“流罪得免远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而省刑之意遂冠百王。”《文献通考》卷一百六十八《刑士》。但折杖法不是刑的代用刑,因而出现了“刑重,生刑,故犯法者多”《编》卷二百十四,熙宁三年八月戊寅。的情况。由是,“刑不能止恶,故犯法益众,其终必至于杀戮,是玉卿而反重也”《宋史》卷二百一《刑法志三》。。此外,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实际执法是另一回事,决杖不依法,肆意重罚或减免处罚在宋代并不鲜见。

宋代官员因犯赃罪而被处以决杖的情况也不少。如开七年(974年)十二月己巳,“左拾遗刘祺坐受赂,黥面、杖沙门岛”《宋史》卷三《太祖纪三》。。大中祥符九年(1016年)三月乙丑,“著作佐郎高清以赃贿杖脊,沙门岛”《宋史》卷八《真宗纪三》。。再如,佞朋附。绍熙二年(1191年)十二月甲辰,“庆远军承宣使、内侍省都知杨皓怀凶恣,面杖脊,吉州;和州防御使、内侍省押班黄迈私相朋附,决杖,编管州”《宋史》卷三十六《光宗纪》。。

在实际执法中,决杖多与行政处分及其他刑事处罚方式并用。如:开七年正月癸亥,“左拾遗秦亶、太子中允吕鹄并坐赃,宥,杖、除名”《宋史》卷三《太祖纪三》。。绍兴五年(1135年)四月丙午,“贵池县丞黄大本坐枉法赃,杖脊疵当南雄州”(《宋史》卷二十八《高宗纪五》)。

刑是刑罚中的极刑,是剥夺罪犯生命的刑罚。从剥夺生命的角度来说,无论采取何种执行刑的方式,其终极结果都是一样的。但同样是刑,由于执行方式不同,其残酷程度不同,在执行过程中犯人所受的苦程度也不同。在宋代,《宋刑统》规定的法定刑执行方式为绞、斩,并听以赎铜一百二十斤《宋刑统》卷一《名例律•五刑》。。在实际执法中,于法外施用的酷刑,如杖杀、弃市、斩、活钉、脔、迟、磔、醢、枭首、夷族等,主要适用于贪赃枉法、谋反谋叛、贼盗重罪等。其中,因赃罪被适用刑,特别是适用法外酷刑的,只是在北宋初期。

杖杀,即决重杖一顿处。《宋刑统•名例律》准唐建中三年(782年)八月二十七敕节文:“其十恶中恶逆以上四等罪,请准律用刑,其余应处绞、斩刑,自今以,并决重杖一顿处,以代极法。”《宋刑统》卷一《名例律•五刑》。又,《宋刑统•诈伪律》准唐应顺元年(934年)三月二十敕节文:“如有卖官、买官人等,并准兴四年三月二十七断魏钦绪犯买官罪,决重杖一顿处敕处分。”《宋刑统》卷二十五《诈伪律•诈假官》。从上述规定表明,“十恶”中除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四等罪依律用刑外,其余依法应处绞、斩刑者,改为决重杖一顿处。此外,卖官罪当者也改为决重杖一顿处。《宋刑统》的这些规定,使杖杀这一酷刑成为绞、斩刑的法定代用刑。在实际执法中,适用杖杀的原因主要是犯赃当罪等重罪。

在宋代,遇到国家逢“改元”等重大庆典时,国家都要实行大赦。但每次大赦时,宋太祖和宋太宗总是规定绝不赦免因贪污受贿致罪的官吏。开四年十月,宋太祖实行大赦时明确规定:“十恶、杀人、官吏受赃者不原。”《宋史》卷二《太祖纪二》。雍熙二年(985年),九月,宋太宗实行大赦时,又规定:“罪减降”,但是,“十恶、官吏犯赃”除外。《宋史》卷五《太宗纪》。这在北宋初期,真宗之,惩赃之法宽,杖杀不再适用于赃罪。宋初官员因赃罪被处以杖杀者不少。比如,太平兴国七年(982年)二月,“杖杀常蹈县尉张俊,坐部下受赇,犯赃钱五百七十贯故也”(《编》卷二十三,太平兴国七年二月)。

弃市,即将罪犯处于市,与众共弃之。在宋代,弃市是法外刑的一种。因犯赃罪而弃市者,只是在宋初适用比较多,真宗以不复见。

宋代编是五刑之外的刑罚,包括编管、羁管、隶。它虽然不是专门针对犯官而设的刑罚,但是有宋一代许多官员因获罪而被编远恶军州。宋代对编人的情况行详的登记,编录名籍,以监管。“诸编人,备录年甲、犯状、以过犯若住家犯事之所及所引条制、断遣刑名,实封递报所隶州,置簿录元牒,仍付法司看详。有不当者,受讫奏;若无不当,即连元牒申提点刑狱司,检法官详覆。其应拣选移放者,以簿照验。”《庆元条法事类》卷七十五《刑狱门五•编流役》。

编管是将犯人编录名籍并行监督管制、限制人自由的一种刑罚。羁管与编管大同小异,在现存的宋代法律条文中往往并提,都是将犯官远恶州军行监督管制和人自由上的限制,只是程度有重之别,羁管稍重,编管次之。编管法宋初即已施行。

宋代命官有因犯赃罪或失职而被编管、羁管者。如仁宗景祐四年(1037年),真定府路总管夏守恩“恃宠骄恣不法。其子元吉通赂遗,市物多不予直。定州通判李参发其赃,命侍御史赵及与大名府通判李钺鞫问得实,法当,帝命贷之,除名连州编管”《宋史》卷二百九十《夏守恩传》。。又如,绍兴二年(1132年)闰四月,“左朝奉郎孙觌坐知临安府赃污,贷除名,象州羁管”《宋史》卷二十七《高宗纪四》。。绍兴五年十一月戊子,“知衡州裴廪坐调夫筑城冻二千余人,除名,岭南高州编管”《宋史》卷二十八《高宗纪五》。。淳熙二年(1175年)八月丙辰,江西总管贾和仲“以捕茶寇失律除名,贺州编管”《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纪二》。。

宋代隶是独立于五刑之外的刑罚方式,宋初即已施行。如开二年(969年)十二月己亥,“右赞善大夫王昭坐监大盈仓,其子与仓吏为赃,夺两任,隶汝州”《宋史》卷二《太祖纪二》。。太平兴国三年(978年)五月戊申,太宗“申戒中外臣庶,自今子有素怀凶险、屡戒不悛者,尊闻诸州县,锢阙下,隶远处,隐不以闻,坐及期功以上”《宋史》卷四《太宗纪一》。。宋代隶之法分为不。按照宋代法律规定,杖以上犯罪情节严重者,有面、不本州牢城,并各分地里近远,有五百里、千里以上及广南、福建、荆湖之别;京城又有窑务、忠靖六军等;亦有自南河北屯田者;如免者,沙门岛、琼、崖、儋、万州,又有遇赦不许还者。参见《宋会要辑稿》刑法四之一。从惩罚重程度看,重于不。据《宋史•刑法志》载:“《政和编格》又有情重、稍重、情、稍四等。若依仿旧格,稍加参订,如入情重,则仿旧面,用不移不放之格;其次稍重,则止额角,用及十年之格;其次稍,则与免黥,用不面、役放还之格;其次最,则降为居役,别立年限纵免之格。”《宋史》卷二百一《刑法志三》。

疵当之法宋太祖时即已推行,用于命官犯罪而特贷者。宋代命官因腐败被处以隶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1.犯赃罪。如,开七年十二月己巳,“左拾遗刘祺坐受赂,黥面、杖沙门岛”《宋史》卷三《太祖纪三》。。又如,绍兴五年四月丙午,“贵池县丞黄大本坐枉法赃,杖脊疵当南雄州”《宋史》卷二十八《高宗纪五》。。再如,乾二年(1166年)九月甲辰,“知上元县李允升犯赃贷,杖脊面,惠州牢城,籍其赀”《宋史》卷三十三《孝宗纪一》。。

2.滥用权。如建隆二年(961年),“军校尹勋董浚五丈河,陈留丁壮夜溃,勋擅斩队陈琲等十人,丁夫七十人皆杖一百,刵其左耳。……诏削夺勋官爵,隶许州”《宋史》卷二百六十二《李涛传》。。又如元丰六年(1083年)十月,权宁远寨主、东头供奉官翟士良因挟恨加杖决弓箭手李怀恭致,被免真决,面除名沙门岛。《编》卷三百四十,元丰六年十月庚寅。

3.违法经商。如,太宗时,京东转运使和岘“好殖财,复侮人,尝以官船载私货贩易规利。初为判官郑同度论奏,既而彰信军节度刘遇亦上言,按得实,坐削籍,隶汝州”《宋史》卷四百三十九《和岘传》。。

安置,作为对违法犯罪命官的处罚方式之一,唐代已有之。在宋代,安置是将违法犯罪命官到指定地方居住,限制人自由的一种惩罚方式。宋人张端义认为:“安置待宰执、侍从,居住待庶官。”《贵耳集》卷上。又据《宋史》记载,南宋末,“台谏徐直方等四人论(贾)似误国之罪,乞安置岭表,簿录其家。丞相留梦炎庇护似,止令散官居住,且谓簿录扰及无辜。(高)斯得谓‘散官则安置,追降官分司则居住,祖宗制也’”《宋史》卷四百九《高斯得传》。。

与安置、编管相关,宋代还有“编置”这一名称。据《宋史》等有关宋代史籍的记载,宋代“编置”不是另外一种独立的刑罚方式,而应是与编管、安置通用,或是二者的称。一是与编管通用。二是等同于安置。第三种情况是编管和安置的称。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诸内侍官,辄与外朝官非戚往还,或出谒接见宾客者,并流二千里,量重取旨编置。”《庆元条法事类》卷四《职制门一•谒》。此处“编置”应是编管与安置的称。安置,多与行政处罚结适用。从处罚程度重看,主要有除名安置、追官勒鸿安置、贬降安置。

宋代有不少因腐败行为而被处以安置的情形。如仁宗时,左千牛卫将军、知随州曹利用坐私贷景灵宫钱,贬崇信军节度副使,州安置。《宋史》卷二百九十《曹利用传》。孝宗时,江西总管邵宏渊责授靖州团练副使,南安军安置,仍征其盗用库钱。《宋史》卷三十三《孝宗纪一》。再如太宗雍熙四年(987年)十月,右骁卫上将军刘廷让因在任雄州兵马总管时擅离治所而被削去在官爵,并商州安置。《宋会要辑稿》职官六四之六。

居住,是宋代惩治犯官最的一种刑罚手段,主要适用于处罚百官臣僚。居住官员,一般是责授散官、分司官和提举宫观官,没有实际职权,不得过问政事,享受一定的俸禄。居住与安置相比,虽然同为限制人自由的处罚方式,但居住的惩罚程度更一些。居住多与行政处分结适用,按照处罚程度的重不同,主要分为除名居住、追官勒鸿居住、追官落职居住、落职居住、责授散官居住、责授分司居住和提举宫观居住等。

除名居住,即削除一切官籍,并限制在某一地居住。这是宋代居住法中最重的一种处罚,也是最少见的。如理宗嘉熙四年(1240年)三月辛未,四川安制置副使彭大雅削三秩;十二月丁丑,侍御史金渊言其“贪黩残忍,蜀人衔怨,罪重罚”,遂被除名,赣州居住。《宋史》卷四十二《理宗纪二》。追官勒鸿居住,即追夺一定官资,勒鸿现任差遣,限在某地居住,非遇恩赦不得叙复。这种处罚,既降官阶,又罢差遣。如,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张荐因受贿而被追三官勒鸿,郴州居住。《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五十三,淳熙元年九月丁未。宁宗嘉定元年(1208年),朝奉大夫、提举隆兴府玉隆万寿宫李澄因滥赃污而被追三官勒鸿南康军居住。《宋会要辑稿》职官七四之二八。追官居住,即追降一定官资,并限居于指定地方。开禧三年(1207年),知枢密院事张岩因“尸素听从,遂开边隙”,被降两官,并徽州居住。《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三之三九。落职居住,即罢去职名居住。责授分司居住,是居住法中处罚较的一种方式。

责授宫观官居住,是居住法中最的一种处罚方式。宫观官与其他现职官员一样享受俸禄,但没有实际职掌,不能预政务。如蔡京当政时,为打击曾布,“加布以赃贿,令开封吕嘉问逮捕其诸子,锻炼讯鞫,左证使自诬而贷其罪”。曾布遂落职,提举太清宫,太平州居住。《宋史》卷四百七十一《曾布传》。

命官也有因失职而被处以居住的情形。比如咸淳七年(1271年)六月丙辰,谷城县尉饶立因在发生灾害时“积米二百万,靳不发廪”,削两秩,武冈军居住。《宋史》卷四十六《度宗纪》。

籍没家财,即将犯人家财没收充公,是惩治罪犯的一种财产处罚。宋代惩治罪人有财产籍没之法。在宋代犯赃罪是籍没家财的原因之一。

如高宗建炎二年(1128年)二月辛未诏:“自今犯枉法自盗赃罪至者,籍其赀。”《宋史》卷二十五《高宗纪二》。绍兴四年(1134年)二月壬午,诏:“赃罪至者仍籍其赀。”《宋史》卷二十七《高宗纪四》。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受禅,八月诏:“州县受纳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为欺。方时艰虞,用度未足,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自今违犯官吏,并置重典,仍没其家。”《宋史》卷一百七十四《食货志上二•赋税条》。如乾三年(1167年)二月戊戌,“直秘阁广东提刑石敦义犯赃,柳州,籍其家”《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纪二》。。乾六年五月丁丑,“知州曾造犯赃,贷命,南雄州编管,籍其家”《宋史》卷三十四《孝宗纪二》。。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正月辛亥诏:“坑户毁钱为铜者不赦,仍籍其家,著为令。”《宋史》卷三十八《宁宗纪二》。宁宗嘉定三年(1210年)二月丁卯,“知崑山县徐提之、县丞范大雅犯赃,英德府、宾州,仍籍其家”《续编两朝纲目备要》卷十二。。宋代籍没犯人财产要依法行,违者要受惩罚。“如有依法行籍没财产人,并须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许人户越诉”《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一。。籍没家财又是附加刑,一般附在主刑适用。如靖康元年(1126年)正月,“赐翊卫大夫、安德军承宣使李彦,并籍其家”《宋史》卷二十三《钦宗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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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

作者:卜宪群 类型:玄幻小说 完结: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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